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 正文

关于规范办理有无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淮阴师范学院保卫处时间:2014-05-18点击数:

各市公安局、司法局:

为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受理范围

对公民因出国定居、留学、探亲或在国内应聘工作等事由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对因应聘工作需要,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的,应当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规定从事该职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作出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等从业限制规定的,依法予以受理;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公证机构和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二、规范办理程序

公证机构受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后,向申请人出具《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向被证明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后交申请人带回公证机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由派出所留存)。对于被证明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公安派出所还应电话告知公证机构。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原则上由本人办理,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其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代为办理。代理人应向公证机构出具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规范核实手续

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认真审查,认为有疑义的,应派员向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核实,并提供以下材料:公证机构介绍信、公证人员执业证或工作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申请书,公安派出所应积极予以协助。

各公证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加强沟通联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本着以人为本、依法办理、热情服务的原则,认真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积极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不予受理的事项,应耐心向当事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理解支持。

附件: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式样)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二 O 一 O 年四 月 二 十 日

附件:

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式样)

申请人姓名:

XXX当事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因赴 国家/地区□定居、□留学、□工作、□探亲、□旅游,或因在国内 需要(因应聘工作需要须注明从事何种职业),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本公证处拟受理此公证事项,现请你持此通知书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公证机构地址:

承办公证员: 电话: 传真:

XXX公证处

年 月 日

     

                            版权所有:淮阴师范学院保卫处    联系电话:0517-83525082(办公)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长江西路111号 邮编:22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