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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淮阴师范学院保卫处时间:2014-09-05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努力构建和谐校园,为学校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维护安全稳定工作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领导机关有关文件精神,坚守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开展工作。

第三条 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在校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校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纪检工作、学生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为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党政齐抓共管,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指挥、协调处理各类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事件;决定启动、组织实施学校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动全校力量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六条 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7个工作组:

1.办公室。挂靠党委保卫部,由党委保卫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

其职责是: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根据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具体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工作;布置并监督、检查全校维护安全稳定预防工作,保证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及时收集整理动态信息,提出对策建议;负责对外联络、上传下达和校内外信息传递;根据学校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调动应急力量;对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等。

2.宣传组。挂靠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其职责是:广泛收集校内外有关安全稳定的信息,对一些预警性和背景性的信息及时整理并报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供领导决策参考;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包括校园网络、校园广播台、校报、橱窗、公告栏等)积极开展正面宣传活动;负责校内媒体的监督管理,防范不良信息的传播和敌对势力的渗透;负责联系和接待校外媒体,统一对外媒体宣传口径。

3.教育疏导组。挂靠党委学生工作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任组长。其职责是:做好师生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一支政治过硬、思想合格、业务精通的政工干部队伍和学工干部队伍;及时了解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以及可能引发争端的各种矛盾和不安定因素,掌握深层次、预警性的信息;及时有效地做好师生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4.安全管理组。挂靠党委保卫部,由党委保卫部部长任组长。其职责是:严密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及邪教组织的渗透、破坏,严格控制政治、治安重点人员,落实重点人员和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措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协助查破校内案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整治校园周边治安环境。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和校内交通管制。

5.外事工作组。挂靠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处长任组长。其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外事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协调;及时掌握校内涉外单位和人员的动态信息,对有碍学校安全稳定的信息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敏感时期和紧急事态下与相关部门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外籍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涉外事件。

6.后勤保障组。挂靠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处长任组长。其职责是:提供交通、电力、通讯、医疗和食宿条件,维护学校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做好后勤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的医疗救治和后勤供给。

7.信息调研组。挂靠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其职责为:收集、汇总、分析研判涉及稳定的各类信息,向校领导提出信息处理和工作建议。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人,成立相应的安全稳定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院长担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组员为涉及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岗位人员,各部门设安全信息员1名。其职责为:贯彻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各项工作要求;适时分析研究本部门单位安全稳定形势,并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密切关注本部门单位重点人员的思想动态以及可能引发事端的各种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有效化解各类矛盾;妥善处理本部门、单位涉及安全稳定的事件;及时上报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各类信息。

第八条 全校师生员工均有责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不得传播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谣言;不得散布有违国家法律法规、基本政策的言论;不得从事破坏教学、科研、生产等各项工作秩序的非法活动;不得参加校内外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的游行、示威、集会活动;不得加入各种非法团体组织。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例会制度

1.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学习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讨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形势,部署安全稳定工作。

2.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学期至少召开2-3次全体成员会议,传达上级部门及学校的工作要求,分析校园安全稳定形势,交流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布置落实安全稳定工作。

3.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稳定工作小组应将安全稳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使维护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4.以上各级会议均可根据需要决定召开,适时研究解决事关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校园安全稳定。

第十条 值班制度

1.学校保卫处“校园110”报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完善“校园110”报警中心联动机制,涉及水、电、气、交通和医疗急救等的后勤保障部门要落实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和有关人员在岗,发生异常情况能及时到位,妥善处理。

2.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值班自行安排。敏感时期应加强值班,值班安排表须报保卫处备存。

第十一条 矛盾纠纷调处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要本着“宜解不宜结、宜散不宜聚”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关注本部门、单位人员思想动态,加强调研,及时发现矛盾纠纷苗头,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单位内部,防止出现上访和“民转刑”事件。

1.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矛盾,自行组织调处和疏导。

2.跨二级学院、跨部门出现的矛盾纠纷,属于教职工方面的,首先由双方单位领导共同协商调处,必要时可由相关党群部门领导牵头协调处理;属于学生方面的,由学生处牵头,所在学院领导配合,共同协商调处。

3.涉及治安问题,由保卫处负责牵头,有关单位配合,共同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信息调研、报送和发布制度

1.各部门、各单位都有调研、报告本部门本单位涉及学校安全稳定信息的责任。党委保卫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各二级学院等部门收集的信息,要相互沟通,信息共享,共同分析。

2.遇有可能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信息,各单位信息员均应第一时间向本部门安全稳定工作小组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学校师生员工均可以直接向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校园110”报警中心报告。

3.凡涉及校园安全稳定的有关信息,均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统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向校内外报送有关安全稳定的信息。

4.对校外媒体发布涉及校园安全稳定的新闻或信息,均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学校的名义对外发布和传播。

5.各部门、各单位组织涉外人员来校进行学术交流以及聘请外教和接受留学生等活动,要提前报保卫处。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严格执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因下列原因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安全稳定机构不健全、措施不落实;不能及时发现、报告、处理安全稳定隐患;误报、漏报和瞒报安全稳定信息。

第四章 处置原则和程序

第十四条 处置原则

分析研判、区分性质、及时汇报、妥善处置。

第十五条 处置程序

1.信息报送。信息报送人在报送信息的同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2.接警处理。保卫处或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接到报警,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立即安排人员协助现场处理,进一步做好信息的确认和收集工作。

3.研究布置。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对信息进行核实、分析,研究制定处置方案。

4.分工实施。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方案,部署相关单位组织实施,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5.修正完善。根据事件处置进度情况,适时修正、完善行动方案。

6.善后处理。消除影响,整改完善,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处置原则和程序按照突发事件类别,参照学校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重点检查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力量配备落实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全年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所做出的具体业绩等。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召开一次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因玩忽职守、疏于防范、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工作重大过失的单位和人员,学校将追究其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对不重视安全稳定工作,不履行相应职责的单位和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

2.对误报、漏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

3.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凡经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中存在过错的人员,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级,不得评选为各类先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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