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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23-11-14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教育和处罚。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本部门、单位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遵循行人优先的原则,礼让行人。

第二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六条 行人应当靠路边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穿道路,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七条 未经批准,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不得向车外抛洒废弃物,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条 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在道路上运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

第九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板)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应缓速慢行。

第十条 骑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人员,骑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人员,骑行电动自行车须戴安全头盔;骑行时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准骑无铃、无刹或车刹失效的车。醉酒后不得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应当按照箭头指示方向停放在车棚内或其他指定地点。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食堂、会议场所等公共部位通道及周边道路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辆。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停放非机动车。

第十二条 校园楼宇周围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主干道路两侧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由保卫处负责。保卫处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破损自行车,按程序定期予以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携带有关证件。

第四章 机动车辆

第十三条 学校对进出校园的校外非特种机动车辆按淮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相应的校园资源占用费(简称停车费)。

第十四条 学校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分类管理。本校公务车辆、教职工车辆、后勤商贸服务车辆、合作单位车辆等须凭相关材料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进出校园自动抬杆放行。学生禁止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

第十五条 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优先放行并免收停车费。

第十六条 校内重大活动的来宾车辆,由主办单位事先申报,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核发印有活动标识的出入证,凭证进出交通管制路段,并按规定行车路线、停车地点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免收停车费。

第十七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及交岔路口、道路转弯处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遇到非机动车、行人数量较多时,要减速避让;汽车播放音响(乐)声音的音量不得超过引擎的声音。

第十八条 各种车辆必须按照校园交通标志通行,在指定位置按箭头指示方向有序停放,禁停路段、交岔路口、道路转弯处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严禁停车。

第十九条 对车辆违章停放与车主无法联系,或车主拒不接受管理,以及长期停放的“僵尸”车辆,且对校园交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调头、倒车时,应注意行人、车辆的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一条 驶出校园的载物车辆,由门卫验证的凭出门证明后方可通行。

第五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牌、隔离栏、标志线、减速板、凸面镜、警示桶、升降横杆、监控等。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按照交通设施规定、要求通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交通设施,禁止设置广告牌、管线、植物等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时,必须经学校批准,事先报保卫处备案。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除堆积物,以防发生事故。

第二十五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师生员工公告。

第二十七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保卫处可以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十八条 一切车辆、行人应服从校园道路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校园内发生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可以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三十条 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七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限制进入校园或按社会车辆管理等方式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辆或超速行驶三次以上的;

(二)不遵守校内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并辱骂交通管理人员的;

(三)违规鸣笛且不听劝阻的;

(四)校内有重大活动期间,不遵守临时交通管理规定且拒不接受道路管理人员指引的。

(五)教职员工提供虚假证明为在校学生或社会人员办理教职工机动车辆自动放行手续、将自己或直接关系人车辆借予学生在校园内驾驶的;

(六)在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应急管控期间,教职员工违规用车辆带学生出入校园;

(七)酒后驾驶车辆的;

(八)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者,交由公安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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