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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23-11-14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工作条例》、《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淮阴师范学院内所有单位(部门)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面实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保卫、后勤等部门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兼任,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设立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不断提升学校消防智慧化防范水平;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六)督促校内义务消防队等消防志愿者组织的培训与管理;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申报年度经费预算,起草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场所、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相关单位动用明火作业申请;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志愿者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落实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协助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协助消防救援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的善后工作;

(十二)根据消防安全责任人工作要求,做好其他消防安全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按照本规定要求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二)组织制订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确定所属部门、单位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规范有序;

(五)组织师生员工和设有志愿消防队伍的重点单位开展消防法规、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

(六)制订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本部门、本单位的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须向学校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报备;

(八)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内部的检查、考核、评比;

(九)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2.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3.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完成本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本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名单须报送学校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下列场所、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场所、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体育场(馆)、礼堂(会议中心)、宾馆、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部位;

(四)图书馆、校史馆、档案馆;

(五)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和承担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场所、部位。

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填写淮阴师范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登记表,报学校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二)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须有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部门参加。

(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校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建筑工程有关消防设施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部门存档。

(六)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消防设计。

第十六条 具有火灾、燃爆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施工,确需明火作业的,实行备案审批制度,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制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并在存贮场所设置明显防火标志,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或在存贮场所内吸烟。

第十八条 凡使用电加热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看管,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十九条 凡遇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要设置避雷装置,定期检测,保持完好。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图书馆、教学楼和会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吸烟、焚烧、使用蚊香等)、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部门、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由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二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与资产主管部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校级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每月对所属管理区域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排查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重点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本岗位员工对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三)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场所、部位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八)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防火检查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对学校重点场所、部位应当建立每日巡查制度;各责任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防火巡查须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须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二十八条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对校园内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进行配置、检查、保养等事宜,将配置检查、维修保养、检测报告等书面资料汇总编制消防器材设施档案。各单位对配置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确保消防器材设施处于临战状态。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计划,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 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须进行安全技能和实验操作规程培训,建立完善的实验室准入制度。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经培训后须持证上岗;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和疏散预案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学校灭火和疏散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后勤保障组、安全警戒及交通疏导组、医疗救护组、心理疏导组。

1.总指挥、副总指挥

总指挥由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

工作职责:

1)负责指挥、协调各行动小组开展灭火和疏散工作;

2)负责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查明火灾性质、火势大小、蔓延方向等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指挥应急分队疏散人员、抢救物资、扑救火灾、维护现场秩序等;

4)有权动用校内所有消防设备、灭火器材和物资,指挥志愿者消防队;

5)总指挥不在位时,副总指挥负责灭火和人员疏散组织指挥工作。

2.协调联络组

组长由校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为校办公室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建立学校灭火和疏散现场各组织机构成员通信录,及时汇总掌握火灾各类信息,协调通报,上传下达。

3.灭火行动组

组长由保卫处负责人担任,成员为保卫人员、师生消防志愿队伍和现场自愿组建的灭火人员。

工作职责:组织保卫人员、志愿消防队和志愿者开展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工作,积极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4.疏散引导组

组长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各场所、部位物业管理人员。

工作职责:根据火灾情况、火灾部位、判断是否需要人员紧急疏散和抢救物资,如需紧急疏散要迅速规定疏散路线、疏散出口、和疏散地点,组织火灾现场人员疏散。

5.后勤保障组

组长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后勤管理务处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为灭火现场提供必要物资器具,保证消防水源供给,切断非消防电源,把疏散出来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协调解决受灾人员吃、住、医等生活问题。

6.安全警戒和交通疏导组

组长由保卫处治安与交通秩序科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保卫处保卫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接到火警通报后,要按预案迅速到达火灾现场,设置警戒线,处置突发情况,疏散清理无关人员、车辆,保证火灾现场周边交通畅通,安排专人引导消防车辆,保证消防车辆能够迅速、顺利到达火场。

7.医疗救护组

组长由后勤管理处卫生科负责人担任,组员为校医室医生、护士。

工作职责:在火灾现场救护伤者,并协调会同附近医院做好对伤员的现场救治、入院治疗等医务工作。

8.心理疏导组

组长由学生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主任担任,成员为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积极做好心理安抚工作,防止出现不稳定事态,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处理火灾善后工作。

(二)突发火灾事故处置流程

1.学校突发火灾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工作;

2.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消防救援部门报警,正确拨打“119”火警电话;

3.灭火和疏散工作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组织各火灾和疏散工作组和师生员工开展救人和灭火工作;

4.协调联络组建立学校灭火和疏散现场各组织机构成员通信录,及时汇总掌握火灾各类信息,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疏散引导组迅速规定疏散路线、疏散出口、和疏散地点,组织火灾现场人员疏散;

安全警戒和交通疏导组迅速到达火灾现场,设置警戒线,处置突发情况,疏散清理无关人员、车辆,保证火灾现场周边交通畅通,安排专人引导消防车辆;

灭火行动组开展火灾扑救并协助人员疏散,并在消防救援部门到达现场后,主动提供有关信息,积极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后勤保障组为灭火现场提供必要物资器具,保证消防水源供给,切断非消防电源,把疏散出来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协调解决受灾人员吃、住、医等生活问题;

医疗救护组在火灾现场救护伤者,并协调会同附近医院做好对伤员的现场救治、入院治疗等医务工作;

心理疏导组积极做好心理安抚工作,防止出现师生员工出现恐慌等不稳定事态。

5.灭火与疏散工作结束后,由消防安全主管部门与消防部门对接,完成火灾原因调查及其他善后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如发生火灾,对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八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取消评优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淮阴师范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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