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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校园内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6-09-01    浏览:

近年来,校园内学生电动自行车数量急剧增加,私拉乱接电源、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电瓶进入宿舍充电等现象严重,给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带来巨大压力,也对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为了预防和减少消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逐步禁止学生在校园内使用电动自行车。

2016年9月1日起,校园内学生电动自行车不得新增,新增车辆不予登记发牌。对已有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动态管理,采取逐年消化的办法,到2019年8月30日,实现校园内全面禁止学生使用电动自行车。

第二条  学生现有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办法。

1.2013级—2015级学生的车辆分三年逐步消化,学生毕业后,所拥有的车辆自行处理,带离校园。

2.2013级—2015级学生的现有电动自行车将实行实名登记上牌制度,车牌与学生身份保持一致。毕业后,车牌即回收作废,车牌转让无效。

3.在长江路校区、交通路校区设立电动自行车专用充电、停车场地,三年内免费为学生及教职工提供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

4.自2016年9月1日起,学生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宿舍区院内停放与充电,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电瓶严禁带进宿舍充电。

5.车牌统一名称为:淮阴师范学院电动自行车通行证。2013级学生的电动自行车通行证为黄色牌照,2014级为绿色牌照,2015级为红色牌照。

第三条  教职工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凭牌(蓝色)入校;校内从业人员的电动自行车经审核批准后发放临时车牌(白色)。

第四条  “淮阴师范学院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须经所涉单位或个人电话联系后,门卫予以放行,车辆只能就近停放停车场地。

第五条 师生员工现有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及上牌办法

1.学生的车辆由所在班级逐一实名登记,二级学院核准,报学生工作处审批,由保卫处按登记表发牌。

2.教职工(含学校聘用人员)、校内从业人员的车辆由各单位逐一登记并核准,学校保卫处按登记表发牌。

3.登记单位须确认登记人车辆来历合法。

4.“淮阴师范学院电动自行车通行证”车牌首次上牌实行免费发放并安装。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的上牌程序。

1.学生凭学生处提供的登记信息表办理车辆统一上牌手续。

2.教职工凭部门、单位提供的登记信息表办理车辆统一上牌手续。  

3.校外人员凭校内合作单位证明办理上牌手续。  

4.车牌由保卫处负责统一安装。

第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

第八条 校内车牌应当在规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后勤服务集团等施工组织部门应督促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各项目施工人员入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严禁未办理通行证的车辆进入校区。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在校内行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电动自行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慢行,下坡、转弯时要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与前方或相邻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要主动避让行人。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内停放整齐。电动自行车不得占用机动车停车位,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等公共部位通道禁止停放。

第十二条 违章处理

1.私拉乱接电源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或不在学校规定的充电场所充电的车辆将予以暂扣,将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电瓶带入宿舍充电的按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2.超速或违停车辆:首次违章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违章登记;违章超过3次以上的,暂扣车辆并在校园网予以通报。保卫处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未上锁和长期不使用的“无主车”,定期予以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持有效证件。

3.没有悬挂“淮阴师范学院电动自行车通行证”而在校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将予以暂扣:

1)车主是学生的车辆,首次暂扣由学生将车辆带出校外处理;再次暂扣的暂扣至学生毕业离校带回处理;

2)车主是校内教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补办登记手续并免费上牌。

3)车主是校内从业人员的由其校内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补办登记手续并上牌,车主须承担相应工本费用。

第十三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受伤的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保卫处(电话:83526110)或公安交警(报警电话:122)。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