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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治安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23-11-14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和在校园范围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专职队伍与师生员工队伍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检查、监督、指导各部门单位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制度,督促治安管理工作的层层落实。

(二)制订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检查工作,督促、指导各部门单位做好所属区域内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组织开展法纪与安全教育,调解校园内治安纠纷,制止扰乱校园秩序行为,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是自身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各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的治安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可确定一名副职领导为本部门、单位的治安工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治安管理业务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治安安全教育、内部治安管理工作。

(二)经常排查并及时整改本部门、单位存在的治安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公有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

(三)调解部门、单位内师生员工纠纷,协助公安机关、学校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部署开展学校要求的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六条 校门治安管理规定:

(一)进出校门人员应遵守《淮阴师范学院大门管理规定》,服从门卫的管理,不得妨碍门卫正常执行公务。

(二)校外单位使用本校场地、教室、会议室等开展活动及集体来校参观、听报告等,接洽单位应事先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保卫处后,方可进入校内。

(三)机动车出入校门应按《淮阴师范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机动车管理条款执行。

(四)本校教工、学生、全日制员工、商铺经营服务人员、家属区住户、租户实行人脸识别进校许可制度;外来人员进校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前向保卫处报备,进校时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门卫查验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准进入学校;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须经学校外事部门同意并经报备后方可入校。

(五)在国家、省、市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采取管控措施期间,所有教职工、学生及其他进校人员必须执行上级及学校应对突发事件处置所实施的各项规定。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各种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校;校内外单位和个人运载或携带仪器设备、材料、大件物品出校,须主动向门卫出示有效证件、证明,在履行登记手续后予以放行。

第七条 校内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一)进入校园内的任何个人或组织应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管理,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对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等有不法行为的嫌疑人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进入校园内的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校园内应保持安静,禁止大声喧哗,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的教室、场馆和设施。

(四)学校教学、科研、实验楼和办公楼,依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止治安事件的发生。

(五)楼宇使用单位对在管辖楼宇内举行的各类活动有进行审查的义务,确保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范和学校相关规定,因审查或管理不严引发责任事故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举办具有敏感政治主题的活动,须经学校党委相关部门同意并报党委保卫部备案。

第八条 学生宿舍治安管理规定:

(一)学校宿舍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和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学生宿舍安全防范、安全检查、安全事故处置及报告、现场维护等。

(二)学生宿舍不得留宿校外人员,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探访须执行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三)禁止在学生宿舍区内进行各类经商活动。

(三)学生宿舍内禁止进行赌博、传销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施工工地治安管理规定:

(一)校内施工工地的治安管理,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学校施工组织部门负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施工组织部门要在施工前向保卫处报备施工人员信息,与保卫处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施工单位要依法缴纳校园施工安全保证金。

(三)施工组织部门须加强施工工地内人员的法纪及安全教育,严禁一切违法违规活动,重点防范影响师生安全和侵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四)除特殊情况经学校基建处、后勤处等管理部门同意外,基建、装修工程施工禁止在中午12:00时至14:00时、晚上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内施工。

第十条 治安重点场所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重点场所,是指对全校教学、科研、师生生活有着重要影响的场所,学校治安重点场的认定由保卫部门负责,须填写《校内治安重点场所备案审批表》,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二)各重点场所必须制定落实防盗窃、防失密、防火灾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制定岗位责任制,将安全保卫工作的好坏与职工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

(三)重点场所的涉密工作机构应设置智能化技防设施,非本机构工作人员不能随意进入涉密场所。

(四)各重点场所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或采取应急安全措施,同时须主动向本级安全责任人汇报,并报保卫部门报案。

第十一条 校园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一)凡在校内开设的商业网点经营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做到依法经营。

(二)经营负责人必须在开业前持营业执照等证件以及与学校管理部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到校保卫处进行登记备案,保卫处确认后对其房屋和设备及防火、防盗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营业。

(三)校内各商业网点,必须服从保卫处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四)校园内商业网点经营者不得店外经营、占道经营。

(五)各商业网点经营负责人,要经常对所属的职工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和安全教育,做到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对校内商业网点不服从管理、不履行合同、无理取闹者,保卫处有权禁止其进入进园,并建议予以清理或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 校园“110”接处警中心管理规定:

(一) “校园110”接处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由处机关管理人员和巡防中队队员组成,对校园实施24小时全覆盖巡逻巡防,及时处置校园内各类突发事件。

(二)值班期间,值勤人员须着装整齐,文明值勤,坚守岗位,恪尽职守,有求必应,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随时受理、处置师生员工的报警求助,并详细记录报警求助内容和处理情况。

(三)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正确使用和爱护值勤装备和器材。

(四)值班人员接到110报警求助后,须迅速组织人员赶往现场,妥善处理;治安案件须立即报警。

(五)严格落实报告制度,发生治安案件时,值班人员要立即报告处室领导,控制事态,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处理善后事宜。

(六)值班管理人员除了做好110接警处理与协调及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要信息及时扎口通报工作外,还要负责当班期间校园安全巡查的调度、人员考勤考纪等工作。

第四章  奖惩和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 对勇于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积极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并做出贡献的学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在学校活动的人员,学校视情况给予表扬、奖励或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对发生严重治安案件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严格追究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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